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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77号原告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89542-8,住所地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54576-1,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祥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欠款给付义务,故原告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木山精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2.44元,减半收取74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37元,由原告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徐铭素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