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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65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原告严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路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