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65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原告严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路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