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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超与张玉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玉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205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张彩芳,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洁。原告张超诉被告张玉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以案外人倪维国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X(1-4-7)的房产(建筑面积55.2平方米,新档案号:2-2-0054390)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倪维国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X(1-4-7)的房产(建筑面积55.2平方米,新档案号:2-2-0054390),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冻结被告张玉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宫 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