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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林华与被执行人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林华,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彭林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春华,女,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彭华林与被执行人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华林借款10万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10万元案款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华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且房产也被另案查封,故本案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