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杨文爽等六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杨文爽,臧春燕,杨文田,杨文朝,杨文跃,祁由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441号21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杨文爽,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家园小区。被执行人:臧春燕,女,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家园小区。被执行人:杨文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75号。被执行人:杨文朝,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75号。被执行人:杨文跃,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锦绣园。被执行人:祁由勋,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广川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会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