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昆明春光汇经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春光汇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121号原告昆明春光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桂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周,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昆明春光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建材城C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院认为,被告云南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辖区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