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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玉强、孙维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玉强,孙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挚鹏。委托代理人:XXX。被执行人:刘玉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维娜,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玉强、孙维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行非执字第15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