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建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39号原告:黄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焕好,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肖尚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曾加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黄建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