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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7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郓城县润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贵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润华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贵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75执567号申请人郓城县润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秋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贵水,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贵水,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郓城县润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贵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商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陈广学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