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新野县裕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新野县裕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新野县裕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野裕康面业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钮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