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兆瑞与温长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兆瑞,温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彭兆瑞,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温长营,彭兆瑞申请温长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兆瑞于2015-1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6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贻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