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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杨培强、郑小萍、施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杨培强,郑小萍,施文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1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陈共田,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美容,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铭君,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杜振雄,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清津,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鸿专,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清才,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培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郑小萍,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文礼,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杨培强、郑小萍、施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