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4号原告邹某某,女,55岁,1960年12月20日,地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某某,男,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