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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901号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77年6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均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天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