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温玲玲与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玲玲,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特10号申请人:温玲玲,女,1981年11月14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郝富,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本能。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温玲玲、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温玲玲与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鉴于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处警人员在温玲玲受伤事件中的作用,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赔偿温玲玲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用、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76900元,扣除温玲玲前期预借的26900元,余款250000元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于2016年4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汇入温玲玲指定的其本人银行账号,账号:6217,开户行:工商银行,开户人:温玲玲);二、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不得再追究温玲玲的任何法律责任;三、温玲玲本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要求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及其上级机关,给予其本人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和要求,也不得再要求追究任何人的任何责任;四、违约责任: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温玲玲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有权对其追偿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