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与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14号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北路*号。经营者刘道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新余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勇。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际红旗渠经济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元,由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