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凡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葛赟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58号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费宜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勇,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赟琦,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莲,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凡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葛炎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莲,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赟琦、上海凡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