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伍勇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伍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73号申请人: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8508、8510房,法定代表人:陈祥民被申请人:伍勇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伍勇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伍勇军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洪生提供其所有位于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6号楼A单元25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伍勇军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吴洪生所有位于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6号楼A单元250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加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