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东港市添圣公司诉被告李广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丹东东海集团东海卷帘门厂,李广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23号原告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告丹东东海集团东海卷帘门厂。负责人李广禄。被告李广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东海集团东海卷帘门厂、李广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