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491号原告黄某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原告母亲),女,住址同原告。被告黄某乙,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金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爱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