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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491号原告黄某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原告母亲),女,住址同原告。被告黄某乙,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金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爱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