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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17号原告向某。被告黄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判员  彭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成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