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与刘昌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刘昌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549号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宏升物华天宝物业小区三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洪亮,总经理。被告刘昌梅,女,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诉被告刘昌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黎红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