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字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新战与新郑市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战,新郑市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字434号原告高新战,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马红,新郑市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新郑市。负责人刘建伟,组长。原告高新战诉被告新郑市八千乡君赵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战的委托代理人刘马红,被告新郑市八千乡君赵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的负责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新战诉称,2003年9月原告按照被告的分配,承包本生产组发财地(地名)7.33亩,有2003年生产组调地花名册为证。2015年4月,被告将地块统一卖给河南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其地金款每亩55000元发给种地承包户。原告只收到6.733亩地金款,还有1.0062亩地金款5.5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补偿款55000元。被告新郑市八千乡君赵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辩称,原告所称的7.733亩应分土地有误,是6.733亩,因为在原告分的那块土地座落中有坟荒,原告的6.733亩应分得370205元,分文不少。关于征地款怎么分配,是经过村民代表商量,经村两委同意,有该村民组付款会议记录为证。关于路荒、井荒、坟荒是按照征地总亩数平均分配,每亩合3474元,高新战6.733亩,应分23383元,该款已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称其少分了一亩土地征地补偿金,理由不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新战系被告新郑市八千乡君赵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成员。2003年9月被告分给原告责任田6.731亩,另外加坟荒地8.60米。2015年5月,包含该部分责任田在内的土地被征用,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补偿款分配标准分为两种,第一种,对被征用的土地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责任田的实际亩数按每亩55000元(土地补偿款每亩45000元,附属物补偿款每亩发放10000元)的标准分配发放,原告分得的责任田面积为6.731亩,应获得补偿款370205元;第二种,对该村民组的路荒、坟荒、井地按照每亩3474元的标准根据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责任田的实际亩数在该集体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原告的责任田面积为6.731亩,应获得补偿款23383元,上述两种分配方案均已实际履行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每个村民应分得的补偿款转入其帐户。现原告以荒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亦应按照每亩55000元的标准分配,被告应支付其土地补偿款55000元,被告未予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003年调地花名册、君赵村四组屠宰厂征地付款会议记录、澳洲肥牛屠宰区征地土地、附属物补偿表(君赵村四组)、君赵村四组岗西地路荒、坟荒、井地补偿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荒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按每亩3474元的标准分配发放,被告亦按照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款实际分配给该村民组成员,原告亦认可其已收到该土地补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荒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亦按照每亩55000元的标准分配,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新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高新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