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柳申请执行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柳,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柳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12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何柳申请执行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x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