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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杨传明等与张福军、蒋正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杨传明,张福军,蒋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异1号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杨家伟,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传明,男,1966年4月1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福军,男,1975年11月24日生,项目××负责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蒋正中,男,1964年10月23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明与被执行人张福军、蒋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对本院裁定扣留(提取)张福军(挂靠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的工程款收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称,本院扣留(提取)张福军(挂靠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的工程款属异议人所有,被执行人张福军在该校没有工程款收入,张福军与该校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校也从来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张福军。若申请执行人杨传明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张福军在该校享有工程款收入,可另行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福军与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其中有关“承包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即“乙方(张福军)暂按项目工程(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教师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价款16962318.66元的2%向甲方(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缴管理费,在本合同签订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每次到账工程款扣除10%作为暂扣款,待工程决算后,双方以决算价按照约定上缴比例结算管理费,多退少补”。同时,被执行人张福军还向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承诺书,保证其不将该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给他人。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教师拆迁安置房工程后,与被执行人张福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交由张福军施工,故被执行人张福军是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教师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方,该工程款也应由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通过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张福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何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