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兵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被执行人李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兵(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兵(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兵(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59的存款人民币302686.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