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马佳与穆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佳,穆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2号申请人:马佳。被申请人:穆荭。申请人马佳与被申请人穆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佳于2017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马佳申请撤回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