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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艳凤与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赔偿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凤,王志诚,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城关新村西区39号,身份证号:410702196709050027。申请执行人王志诚,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410703200004061514。法定代理人郭艳凤(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东段262号。法定代表人巩连文,主任。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艳凤来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艳凤、王志诚土地补偿款4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12元,合计41312元。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艳凤、王志诚4080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至今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5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