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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747号原告罗童,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李楠,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罗童诉被告李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童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童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美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