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晨与姜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姜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晨,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姜洪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晨与被执行人姜洪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因本案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自2015年1月起被执行人姜洪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至借款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刘晨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