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1民辖终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敖同菊与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敖同菊,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民辖终00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同菊。原审第三人: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起诉标的未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