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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周礼成与朝阳区林记川菜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礼成,朝阳区林记川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周礼成,男,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朝阳区林记川菜馆,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林广振,业主。本院在执行周礼成与被执行人朝阳区林记川菜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朝阳区林记川菜馆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礼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