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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何佳、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何佳,郜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8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同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佳。被告: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何佳、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志红人民陪审员  邓 峰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