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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陕西中亚特种胶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亚特种胶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1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厚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鹏,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中亚特种胶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橡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林,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芜湖欣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