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757号申请人:李新梅。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欧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广发路42号4幢一楼,实际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骆家斗17号。法定代表人:谢景宁,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新梅与申请人杭州欧凯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新梅与申请人杭州欧凯日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欧凯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新梅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工资12500元,于2016年4月7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