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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黄梓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黄梓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1627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8-办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29080P(1-1)。法定代表人:陈凤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昂,男,住合肥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梓达,男,1937年8月22日生,退休干部,住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B区。委托代理人:冯三军,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号翠竹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1********。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硕雅公司)诉被告黄梓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7月15日,合肥市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硕雅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硕雅公司对翠竹园小区B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小区内小高层住宅物业费1.19元/平方米/月。交费周期为每半年预交一次(也可全年交付),以当年应缴费的前一天为计费时间点。业主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及时支付应交付费用的,自逾期之日物业公司方有权要求业主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硕雅公司按约自2015年7月1日起为翠竹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黄梓达系翠竹园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5平方米,属小高层住宅。黄梓达自2015年4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至今。硕雅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660元及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298元,共计19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黄梓达辩称其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程序不合法,该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张久玉个人私自聘请的物业公司,故其向被告收取物业费没有依据;硕雅公司进驻翠竹园小区后未履行应尽义务,擅自封闭小区大门,擅自砍伐小区内的树木,小区内连续两天30多辆汽车被划等。本院认为:硕雅公司与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5年7月1日起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黄梓达以硕雅公司进入小区程序违法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理由不能成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可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投诉。硕雅公司主张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收取黄梓达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的物业费,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黄梓达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本院对硕雅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综上,黄梓达应当向硕雅公司缴纳物业费1107元[155㎡×1.19元/㎡/月×6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梓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0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梓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白皎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