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孟顺才,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莫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46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7375897.12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尚余人民币4375897.12元未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4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