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蒋小英与黄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英,黄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399号原告蒋小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黄水龙,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蒋小英诉被告黄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蒋小英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