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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延红与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红,刘维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270号原告王延红。被告刘维书。本院受理原告王延红诉被告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延红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