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延红与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红,刘维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270号原告王延红。被告刘维书。本院受理原告王延红诉被告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延红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