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单晓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晓晨,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航的委托代理人张越、被上诉人单晓晨的委托代理人邱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单晓晨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培训的飞行员,于2006年3月航校毕业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单晓晨的劳动关系由上航承继。2015年1月14日,单晓晨向上航寄送辞职申请,要求上航于30日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上航收悉后未予同意,并仍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单晓晨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5年2月16日,单晓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上航办理退工手续。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单晓晨的请求。上航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不承担为单晓晨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晓晨以书面形式要求与上航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上航收悉后仍然支付单晓晨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虽表明上航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达成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上航应及时为单晓晨办理退工手续。上航要求不承担退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单晓晨办理退工手续(仅限劳动关系方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上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查明单晓晨离职后的去向。在单晓晨可能继续作为飞行员就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做到有序流动,由上航和单晓晨入职的新的航空公司协商办理飞行执照、飞行档案等转移手续。此外,上航要求单晓晨赔偿培训费用、飞行经历损失和违约金的诉讼尚未结束,单晓晨离职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事实上,单晓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航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鉴于双方之间纠纷的特殊性,上航希望能够与单晓晨协商解决。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单晓晨辩称:不同意上航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依法理为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在劳动关系项下,并不影响解除本身的法律效力。本案单晓晨作为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上航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航业已收悉,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自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上航应当依法及时为单晓晨办理退工手续。至于单晓晨离职后的去向,是否继续作为飞行员就业,与上航承担的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定义务无关。双方之间关于培训费用、飞行经历损失和违约金等的争议,亦非劳动合同解除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与本案并无关联。至于飞行执照、飞行档案等材料的转移,自可适用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但该事项亦不影响上航办理劳动关系项下的退工手续。协商解决纠纷系当事人的权利,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如双方均有协商的意向,法院判决后亦可进行。据此,上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