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建荣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荣,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建荣,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受理侯建荣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085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