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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德秋与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秋,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秋,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海,重庆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二级车站小区*幢3—*号。法定代表人漆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庹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刘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艾岚,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德秋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德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德秋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德秋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德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为3355元,由上诉人黄德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代理审判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