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彦辉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鸿大散热器制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辉,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鸿大散热器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彦辉,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组。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鸿大散热器制造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6530部队仓库。申请执行人杨彦辉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鸿大散热器制造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彦辉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鸿大散热器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