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诉甘肃康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甘肃康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921民初289号原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程同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康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常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康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