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42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