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屈建宇与被徐昭广、郑小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建宇,徐昭广,郑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53号申请人屈建宇,男。被申请人徐昭广,男。被申请人郑小福,男。申请人屈建宇与被徐昭广、郑小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屈建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屈建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昭广所有的湘MXXT**号小型轿车,担保人谭娟自愿以其所有的湘M1CJ**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昭广所有的湘MXXT**号小型轿车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二、查封担保人谭娟所有的湘M1CJ**号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