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尹菊香、李艳等与彭卫青、邹合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菊香,李艳,李彪,彭卫青,邹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尹菊香。申请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人李彪。被执行人彭卫青。被执行人邹合良。申请执行人尹菊香、李艳、李彪与被执行人邹合良、彭卫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4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邹合良、彭卫青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合良、彭卫青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