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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庭 长   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销售员,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佳运环湖花园小区*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个体户,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佳运环湖花园小区*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继红审判员张立新审判员王阳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贝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