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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占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24号罪犯王占营,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占营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王占营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占营驾车逃逸。王占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占营向被害方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人王占营具有自首情节。罪犯王占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占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营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志安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