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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张朋朋、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东,张朋朋,黄建,丁火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东,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火箭,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张亚东诉张朋朋、黄建、丁火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